疫情防控中法律人的贡献或许只能是制度的阐释。
但应受行政罚之行为,仅须违反禁止规定或作为义务,而不以发生损害或危险为其要件者,推定为有过失,于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时,即应受处罚。[14]参见孙百昌:《试论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年第7期。
如果不作其他规定,就以一般原则为准,适用故意的责任主义。[15]孙百昌:《再论行政处罚适用不问主观状态原则》,载《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第8期。二是并非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但作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考虑因素之一。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条规定:违反本法行为,不问出于故意或过失,均应处罚。然而,过失行为人是无心违法,制裁过失行为比故意行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更大。
第三,行政案件产生于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数量远多于刑事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证明违法者的主观状态,会降低行政效率,无助于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30]该法第10条(故意与过失)规定:只有故意行为方可作为违反秩序行为处罚,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对过失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情形除外。[6]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作为衡量一国法治发达程度与社会文明程度重要标尺的行政诉讼制度,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6] 在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的背景下,五年来法治促进型府院互动方式异常活跃。[7] 参见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57页。[68] 参见卢超:《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功能衍化》,《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第23页。[11]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公开讲话,为府院互动成为行政审判新政策奠定了基础。
在党政分开的改革语境中,行政诉讼制度承载起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使命。朱宝琛:《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开庭审理,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证券日报》2017年12月20日第A1版。
[23] 笔者于2020年5月4日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进行检索,可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29份。[60] 在合法性底线论和行政过程论观念指引下,法院应当在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基础上展开良性互动,避免陷入乱动盲动。这一时期国务院相继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积极配合法院审判等体现府院互动理念的机制被吸纳其中。[61]就各类法治促进型府院互动方式而言,要注意树立互动效果的靶向性、精准性导向,满足不同地区法治建设水准的差异化需求。
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专项汇报,重点提及2010年以来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协调化解率、司法建议发送数和行政审判白皮书发布数等府院互动成果。人民法院运用个案审理优势,或主动或应邀与行政机关就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不仅能够有效防范行政权运行风险,还能积极展示其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行政审判的发展要靠我们大家去推动。[48]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以下。
但仔细阅读各级法院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审判白皮书,却给人留下千书一面的总体观感。一个政治功能缺失或弱化的法院,实际上既无政治地位,更无力担当实现法治的重任,还势必影响其一般司法功能的发挥。
至于联席会议及其他法治促进型府院互动方式的公开化,可以采取新闻报道、工作报告等渠道加以灵活处理。其后五年,府院互动经由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等话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行政审判工作专项报告和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中,继续引领行政审判制度发展。
[59]从长远来看,这种淡化甚至弱化法定监督功能的做法,未必能够通过行政审判外部环境优化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74] 注释: [1] 参见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一)社会治理政策变迁之司法回应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始终与民主法治进程同步前进,与改革开放一起成长。真正促成行政审判意见印发的,是2007年3月27日至28日举行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由于正式法律依据缺失,一些府院互动方式备受质疑。[61] 参见江必新:《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5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64]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部分记载了此前十年府院互动实践成果,结束了府院互动法外运行的窘境。不同种类府院互动活动的展开,既指向特定的司法目标,也能够拓展行政审判的实际功能,其合理使用有助于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体系的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始强调行政审判要致力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法律框架内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性问题作出合法、公正、及时、妥善处理。[39]在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中,有7次专门提及司法环境的改善。
法院只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作行政调解书或在裁判文书中记载协调化解过程,才能彰显对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的司法保护。本文有关行政诉讼中府院互动实践的功能阐释,揭示了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特色司法权运行的特殊机理。
这些迹象表明,既往以受案数和败诉率来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绩效的做法未必科学。黄先雄:《司法与行政互动之规制》,《法学》2015年第12期)。[13]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尝试个案协调化解。[45]行政任务应成为行政法新范畴,行政组织存在形式、行政活动具体方式和行政诉讼功能配置,应以能够与扩大了的行政任务的形态相适应为原则进行改造。
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和示范创建活动双管齐下的当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面临重要机遇,应当充分发挥府院互动的溢出效应,形成司法环境优化和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双赢局面。[40]司法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当然影响司法权运作,司法权运作反过来也能够对政治有机体产生作用。
[64] 参见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第230页。(一)个案处理型府院互动的空间 依法办案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首务。
时隔十三年,这些论断对包括府院互动在内的行政诉讼活动依旧具有指导作用。使这一阶段的府院互动实践颇具中国特色,呈现地方大胆创新—司法文件助推—行政系统响应的生长轨迹。
[42]行政诉讼法实施三十年恰逢我国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行政活动方式变革时期。《人民法院报》自2011年9月22日起,在每周四实务周刊版中专门设置司法建议精选栏目,公布了全国各地一大批优秀司法建议书。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会议上提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的三项新标准,即是否化解了行政争议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67]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形式的典型案例公布实践中,曾有意识地公布某些经法院协调成功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中的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页以下)。
[66]至于联席会议和其他旨在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府院互动方式,因多由行政机关主动发起,采取府院联合发文方式更加可行。[2]进入21世纪后,社会转型滋生更多社会矛盾,发展至上的观念强化行政主导模式,加之司法权自身地位孱弱,行政诉讼日益陷入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尴尬境地,修改行政诉讼法在入世后几乎成为学界公认的摆脱行政诉讼制度困境的出路。
[30]近五年府院互动的持续推进,表明法院系统对行政审判新政策的坚持。(二)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后的府院互动 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的修改,直面了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三难问题,吸收了行政审判实践中的有益经验,确立了一系列具有现实针对性的应对举措。
[65] 参见廖希飞:《新时代的行政审判——当前的形势和任务》,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2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80页。[5] 杨伟东:《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